AGC规范:关于中国海外IP与引进游戏版号关系说明与注意事项
近半年中国游戏市场已经出现“不IP,不成活”的地步,不少游戏公司远赴重洋获取中国海外IP在国内进行改编或开发游戏。但对于这类游戏,是定性内版游戏还是引进版游戏一直都没有得以明确说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游戏需在10月1日前完备游戏出版资格后才能予以上线运营。上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召开专题会议,专门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
境外IP授权国内研发游戏性质判定原则
一、境外游戏IP授权开发游戏作品,游戏类型判定为引进游戏,按照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履行审批申报手续;
二、境外动漫、影视等非游戏IP授权开发游戏作品,须提供国内开发商与境外授权方之间签订的授权合同。若授权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国内开发者不享有游戏完整权利的,游戏类型判定为引进游戏,按照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履行审批申报手续。
“非完整权利”表现如下:
1、授权合同约定国内开发商仅在授权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游戏著作权,有效期结束后须将著作权转让给境外授权方或一定时期后须将境外授权方添加为著作权人之一的;
2、授权合同约定国内开发商仅在授权区域内(一般为中国大陆或大中华区)享有游戏著作权,授权区域外游戏著作权归属境外授权方的;
3、授权合同中未明确游戏著作权归属,且条款中有以下约定的:
(1)游戏开发及后续更新过程中,国内开发商对游戏框架、情节、形象等方面的内容构建、修改无自主权,须经过境外授权方确认和同意的;
(2)游戏程序中包含境外授权方为游戏数据采集或后台管理等目的嵌入的源代码或附加程序的。
4、授权合同中包含其他可能限定国内开发商完整游戏著作权条款的。
综上所述:如果中国海外引进IP,“非完整权利”情况下,将以引进游戏的方式申报。想要以内版游戏方式申报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简体中文语种,授权范围为全球范围;
2. 协议授权时间为永久授权,或不限定授权时间;
3. 必须明确国内开发商拥有完整游戏著作权,IP方不得干预国内游戏开发商对游戏的改编或者是内容增补;
4. IP方不得要求在游戏中增加境外数据接口或后台。
从以上内容看,国内有很多IP游戏都属于引进版游戏。可能会对游戏版号申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在手续完备、游戏无违规内容的情况下,也是能通过审批的。
特别注意:对于那些IP层层转授权的游戏企业或者版权运营企业需要了解,在版权协议中必须明确注明,上级IP转授权企业是拥有IP转让权力的,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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